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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基金税率重回35%政策内幕:检查、研究纠正地方偏差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3:17:59 浏览:32 分类:资讯

有关有限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收入分配时的个税征收问题引发了创投圈的高度关注。

近日,多家创投机构接到税务部门通知要求补缴所得税,并指出个人参与投资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时的所得税应从部分地区现行的20%比例改为按照最高35%(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这一纠正的做出与今年年内国税总局稽查局针对2018年股权转让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国税总局相关司局对此进行过研究,并出台内部指导意见,进而促成了对上述最高20%税率的“纠偏”。

检查发现的问题

国税总局在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发展地方经济、吸引外部投资的考虑,擅自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导致其税率适用于20%。

记者独家获悉,国税总局针对上述问题在其内部下发的一份指导意见中指出,部分地方政府的上述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应当予以纠正。

上述意见明确,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当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即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交所得税额,即按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而该项目的征收税率正是被不少地方税务部门纠偏而来的“5%-35%”。

8月30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叶霖儿也政策解读会上进一步确认,自然人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一提的是,国税总局亦在内部意见中对自然人投资者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是否适用于《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101号文)的问题进行诠释。

其指出,101号文仅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适用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政策。因此101号文中的“个人”并不包括合伙企业中的自然人合伙人。

自行申报的深意

由于合伙基金自然人交税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其缴纳方式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为“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缴清,多退少补”的方式进行。

这也意味着,在此次税务部门补征所得税后,该类税收将不适用于“代扣代缴”,而是采取自行申报的征收方式。

一位接近国税系统人士指出,虽然是“代扣代缴”,但由于工商系统与税务系统存在联网,因此当个人转让退出有限合伙基金时,税务人员可以第一时间介入督促其进行申报缴纳。

“看上去是代扣代缴,但实际上工商一变更,税务可能就会来人。”上述国税系统人士解释称。

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或对以合伙基金形式进行PE、VC投资的积极性带来打击,而未来三类股东等问题进一步解决后,股权投资或可考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下称契约型产品)等形式。

“目前认为资管、信托、契约基金等产品需要交纳的个税是20%,但实际情况是大部分机构也不会进行代扣代缴,需要个人进行申报的,但实际是一个征管盲区。”北京一家基金子公司人士表示,“因为目前契约型产品的系统和国税系统的对接并没有像工商系统那样完善,所以有一定的‘税优’空间。”

然而,前述接近国税系统人士则对此并不乐观。

合伙基金税率重回35%政策内幕:检查、研究纠正地方偏差

“可能现阶段存在一些空间,但资管产品目前已经规定要征缴增值税了,就算目前征收手段和技术还没有跟上,但系统逐渐对接,实现征收覆盖也是必然的趋势。”

前述基金子公司人士也指出,目前契约型产品在国内IPO问题上仍然存在“三类股东”的身份障碍,因此潜在征管盲区能否吸引资金以此类形式进行投资,仍然待解。

“虽然说要解决三类股东问题,但在实践程序中仍然面临许多问题需要面对,很多拟IPO企业也并不愿意要‘三类股东’形式的资本进入。”前述基金子公司人士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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