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被罚9.5万:欺骗投保人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3:31:06 浏览:25 分类:资讯
新浪财经讯 10月31日消息,近日安徽银保监局披露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下称: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的营销员金书妹(已离职)、梅宏、王波、徐瑞华、王海如、胡燕玲等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安徽银保监局决定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金书妹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关责任人梅宏、王波、王海如、徐瑞华、胡燕玲各警告并罚款1万元。
此外,关责任人梅宏、王波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又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安徽银保监局决定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相关责任人梅宏、王波各警告并罚款5000元。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2018年10月30日,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皖银保监筹〔2018〕37号文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经查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营销员金书妹(已离职)、梅宏、王波、徐瑞华、王海如、胡燕玲等人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金书妹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梅宏、王波、王海如、徐瑞华、胡燕玲各警告并罚款1万元。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未有效规范上述6名营销员销售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营销员梅宏、王波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决定对梅宏、王波各警告并罚款5000元。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未有效规范上述2名营销员销售行为,违反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三十四条,决定对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
综上,合并对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金书妹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梅宏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王波警告并罚款1.5万元,对徐瑞华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王海如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胡燕玲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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