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鑫之宝保险代理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罚17万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3:06:46 浏览:77 分类:资讯
5月29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7号) ,中鑫之宝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鑫之宝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鑫之宝总经理松东良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7号)
当 事 人:河南中鑫之宝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鑫之宝”)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111号
负 责 人:裴建政
当 事 人:松东良
身份证号:41042619XXXXXX2534
职 务:中鑫之宝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11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鑫之宝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中鑫之宝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鑫之宝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1月-2017年11月,中鑫之宝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中鑫之宝总经理松东良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中鑫之宝利用业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鑫之宝责令改正,处1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中鑫之宝总经理松东良给予警告,处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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