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 严格审核房贷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07:16:52 浏览:46 分类:资讯
1月29日晚间,上海银保监局就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发布通知,提出8条要求,要求辖内各商业银行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的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贷款业务各项规制要求,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严格审查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偿债收入比、限贷等要求。
上海银保监局要求中资地方法人银行应按照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加强对房地产贷款占比、个人住房贷款占比的管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出要求的相关法人银行,应针对性地强化过渡期业务调整。
要求在沪各商业银行严格审核首付款资金来源和偿债能力,强化首付款资金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借款人通过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渠道违规获取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资金,或者通过伪造首付款支付凭证方式套取银行贷款。审慎评估借款人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严格控制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贷支出与收入比、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多渠道核实借款人真实收入水平,防止通过假流水、假证明等造假行为虚增偿债能力。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对于借款人资格审查和信用管理,要按照上海市住房限购政策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借款人,尤其是夫妻离异借款人限贷资格的审查,防止借款人规避限购、限贷等行为给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带来的影响。充分利用各类征信和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结合借款人信用状况,严格审批个人住房贷款。要完善约束机制,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管理,在合同中增加相应的约束性条款,对各类不诚信行为予以约束,并充分提示借款人。对于违规获取首付款资金、存在造假行为等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应拒绝其房贷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并作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要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利用贷款购买的商业用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上海银保监局称,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禁止发放无用途、虚假用途、用途存疑的贷款,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严格开展房产中介合作资质审核,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
上海银保监局还将全面开展风险排查,要求商业银行对2020年6月份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全面自查,并于2021年2月28日前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自查和整改报告。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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