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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因编制虚假的报表被罚68万元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3:06:47 浏览:21 分类:资讯

5月29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1号) ,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刘二豪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1号) 

当  事  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济源中支”)

住      所: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 

负  责  人:孙剑

当  事  人:孙剑

身份证号:21010519XXXXXX4413

职     务: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

住     所: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

当  事  人:刘二豪

身份证号:41022319XXXXXX2511

职     务: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

住     所: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

当  事  人:赵松峰

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因编制虚假的报表被罚68万元

身份证号:41048119XXXXXX8011

职     务:时任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助理

住     所: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55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6年7月至2017年11月,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存在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违法行为。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副总经理刘二豪、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对该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国寿财险济源中支编制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责令改正,处5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总经理孙剑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副总经理刘二豪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中支时任总经理助理赵松峰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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