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汽车总站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被罚款10万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3:06:46 浏览:83 分类:资讯
5月29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5号),三门峡汽车总站利用职业便利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门峡汽车总站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附原文: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8〕15号)
当 事 人:三门峡市黄河汽车站务总公司三门峡汽车总站(以下简称“三门峡汽车总站”)
住 所:三门峡市崤山路1号
负 责 人:高建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三门峡汽车总站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三门峡汽车总站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三门峡汽车总站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2017年2月26日,三门峡汽车总站存在利用职业便利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三门峡汽车总站利用职业便利强迫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三门峡汽车总站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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