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被罚款28万元
作者:admin 日期:2023-11-20 13:06:46 浏览:85 分类:资讯
5月29日 银保监会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保监罚告〔2018〕10号),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国栋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附原文:
当 事 人:浙江浙商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
住 所: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
负 责 人:李国栋
当 事 人:李国栋
身份证号:44010519XXXXXX5773
职 务: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上街区新安西路
2017年9月,我局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所属6家中心支公司将自身销售人员所做业务挂在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名下,涉及虚挂中介业务保费2958万元、手续费329万元。
调查笔录,班子成员任命文件等相关证据证明,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国栋对此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总经理李国栋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河南保监局法制处(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902室)。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浙商销售河南分公司、李国栋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张娜娜 赵雷
联系电话:0371-63380656 0371-63389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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